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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木材变价款” 收得妥不妥

发布日期:2014-10-16 作者:中木商网 阅读:307

  近日,合浦县居民林某运一批木材往广东销售,因超运被合浦县林业局以“木材变价款”的形式罚了2000元钱。
 
  林某质疑,按照相关规定,超运木材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并依法交付拍卖,没有直接罚款这一处理规定。对此,合浦县林业局解释称,林某所缴纳的款项并不是罚款,而是“木材变价款”,比较终会流向财政作为育林基金的投入。业内人士称,“以罚代拍”是违法的,但在基层林业执法部门已是不成文规定
 
  1 超运5立方米木材 领了2000元罚单
 
  据林某介绍,9月12日,他雇了一辆车,分别在钦州市黄屋屯镇以及浦北县大城镇装运松原木,准备运往广东销售。
 
  9月17日晚,运货汽车途经合浦县常乐镇时,被当地林业行政执法人员,以“运输超载”为由扣下。经查实,车辆司机所持木材运输证准运数量为15.1立方米,实际运输木材20.28立方米,属于超运运输木材。
 
  次日早上,林某来到合浦县林业局,补办相关木材运输手续,工作人员向他开具了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。在该处罚决定书上写着:“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:没收林××超出准运数量的松原木5.18立方米。”
 
  随后,工作人员还出示了一份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”,金额为2000元。林某说:“他们叫我直接去银行交罚款,交完钱就可以提车走人,原本要没收的木材就不用卸下来了。”
 
  林某交完罚款后,便提车马上赶往目的地。可对于当地林业工作人员的这一处理方式,他一直耿耿于怀。
 
  2 收取木材变价款 部门称实属无奈
 
  根据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》相关条例规定,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。而没收或者收缴的木材将依法交付拍卖,拍卖木材所得收入,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 
  那为何当地工作人员在执法手段上,却和相关规定存在出入?
 
  对此,合浦县林业局林政股股长杨参解释称,按照正规的途径,是依法没收超运部分的木材,并公开拍卖,“但实际上县里面的条件不允许,如果我们按照正常的手续去没收拍卖,手续比较繁琐,加上为了减少货主的损失,所以我们一般会将超运木材按照‘木材变价款’返卖。”
 
  杨参口中所提到的“木材变价款”,就是林某缴纳的2000元罚款。据他介绍,多年以来,没收的木材都会以市场的价格返卖,“为了躲避交易之嫌,一般会返卖给司机,而不是货主”。而这些资金比较终将流向财政,作为育林基金收入。
 
  仔细查阅可以发现,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和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》的规定中,并没有“木材变价款”这一词汇的定义解释。
 
  3 “以罚代拍”执法 是不成文规定?
 
 
  9月22日,记者就此“木材变价款”疑问,向自治区林业厅提出了采访请求,但截至记者发稿,林业厅还未就此事正面回应。10月14日,记者再次致电林业厅,一工作人员回复称,答复函已经交由林政处处理,由于工作人员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,所以具体答复时间并不能确定。
 
  而据一名不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,在区内大部分基层林业执法部门对于没收上来的木材,都是以“以罚代拍”的方式进行处理,这已经是不成文的规定。
 
  “在行政处罚法和广西木材运输相关条例中,明文规定没收的木材都是通过拍卖处理。”该人士说,“以罚代拍”的执法手段不仅不利于木材运输管理的发展,也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,“通过正规手续进行拍卖,所得的资金要比‘木材变价款’高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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